人民网沈阳4月23日电 (王斯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沈阳市注册机动车已经达到238万辆,并且以每年25万辆左右的速度递增,据测算,沈阳市停车位缺口达65万余个。车辆增速快、停车位缺口大、重点区域停车难、交通拥堵加剧、文明停车意识淡薄违章停车现象严重,这些日益突显的静态交通问题解决不好将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
今日上午,本网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城市。
为明确管理体制,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条例》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工作的领导,保障资金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推进和引导停车场建设,规范和完善停车收费,对静态交通秩序实行综合治理。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对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推进停车区域治理”。
同时,“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居民住宅区在满足区内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可以允许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并短时免费停放”。“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景区等经营性场所的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在闲置时段应当错时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医院等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单位,应当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合理安排专用停车位与公共停车位的使用,优先为办事群众服务”。《条例》对停车场的共享使用和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做了明确规定。
为规范停车行为,避免乱停车,《条例》规定了停车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停车理念:“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停车人应当树立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停车理念”。为解决“僵尸车”占用停车资源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停放的废弃机动车,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对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行为要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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