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5月20日电(钱晨菲)20日,记者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下称《通知》)。《通知》指出,浙江将于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标准。
据悉,浙江2018年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776万辆,每年新注册登记轻型汽车约140万辆。机动车污染排放已经逐渐成为影响该省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来源之一。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标准是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通知》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须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
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燃气车,须符合或严于《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
《通知》提出,凡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浙江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在2019年9月30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为推进浙江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标准真正落地,《通知》提出,各地要加强机动车国六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引导销售企业合理采购,促进汽车消费,确保市场平稳有序;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经信部门配合提供新生产机动车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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