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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小区车位不能出售给业主以外的人
发布时间:2019-11-2516:21:17来源:新京报网作者:未知点击量:435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11月25日召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在前期征集的意见中,很多人希望能够立法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违反《条例(草案)》规定,将车位、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出租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2000元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从公平分配停车资源角度出发,规定停车位少于或者等于房屋套数的,一户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同时还规定由街道乡镇牵头,组织小区周边的商业、道路停车资源实现错时利用。深圳则是区分类型建立停车位(库)使用、管理制度。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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