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新闻检索
按年份检索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12月1日起江苏48项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11-416:45:36来源:扬子晚报作者:未知点击量:18   

12月1日起,《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施行。《清单》共48项,聚焦交通运输执法重点领域、高频处罚及不罚事项以及实践中当事人比较关注的事项,如利用公路桥梁、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等。全面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更加方便交通运输执法实践适用。

《清单》明确适用范围,强化适时更新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更新补充到48项,删除法律法规规章已取消或实践中较少使用的事项;增加了网约车驾驶员无证经营等新事项,依法合理扩展了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免罚的覆盖面。

明确适用规则,强化系统规范执法。实践中《清单》要与行政处罚法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结合适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裁量。对符合《清单》规定适用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明确适用条件,强化可操作性。《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从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向前180日内,在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中,没有同一案由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清单》还明确了各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科学细化不罚情形考量因素,确保对应违法行为实际情景,切实提升《清单》可操作性。

明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强化执法为民。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通过引导、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督促整改,并在《清单》中进一步细化有关事项的教育整改措施。(笪越)

来源:扬子晚报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